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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外(八八)總購字第八八○一○一一四一一七號函。二、 來函所稱規劃設計廠商於規劃設計錯誤時之責任,請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另為避免發生難以求償之情形, 貴部可考慮延後部分契約價金之付款時程,俾驗證規劃設計成果,但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三、 前揭廠商之責任,另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責任)、第六款(專業責任險)、第十款(罰則)及第十四款(違約之認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四、 旨揭條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應以延誤該採購案為限,不宜擴大解釋為「以致延誤該案履約期限或與該案有重大關連案件之履約期限」。五、 貴部如欲將規劃設計廠商規劃設計錯誤之情形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敘明該錯誤屬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之情形。正本:外交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本函說明五「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8條移列為第14條,其第10、14款分別移列為第11、1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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