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國外合作機構簽訂公務人員研習計畫契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與國外合作機構簽訂公務人員研習計畫契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部國際合作處與國外合作機構簽訂公務人員研習計畫契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排除條款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經(八八)國字第八八三○三五二六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由美國在台協會與我駐美代表處簽約乙節,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向外國政府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但仍適用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三、 來函說明三,委託英國歐亞公司代辦乙節,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四、來函說明四,委託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機構代辦乙節,如該機構為荷蘭政府之授權機構,比照前揭說明二之方式辦理;或以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