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標檢(八八)高秘字第六九四四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不決標予最低標甲廠商,應以來函所稱未超底價次低標乙廠商之標價決標;如乙廠商於宣布決標後拒絕簽約,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洽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三、 來函說明二,最低標甲廠商不提出說明或擔保時,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予決標外,應決標予前揭乙廠商。四、 來函說明三,甲廠商如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而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皆超底價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減價、比減價格。至於押標金之發還,依「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五、來函說明四,本法第五十八條之執行程序係由機關選擇,毋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所稱通知,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採書面通知者,得為收受通知之日。惟截止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其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始日及末日以外之其他例、休假日,免予扣除。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五「第三十條規定『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已修正為「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