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但得依決標價而調整之
要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但得依決標價而調整之
內容
主旨: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總標價」,為投標廠商之報價,但得依決標價而調整之,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工研法字第二七二七號函。 二、前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之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金額,機關不得另為其他規定。正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