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房地產之疑義
要旨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房地產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署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請逕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宜檢守總字第七四三四號函。二、 本案建請依前揭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三、 來函所稱訂定底價困難乙節,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訂定底價;無法以客觀方法訂定單價標準乙節,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對於如何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其後之議價決標程序已有規定,不必以價格為決標之唯一考量條件。正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且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刪除第十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