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範圍無金額限制
要旨
「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範圍無金額限制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六四三六四號函。二、 有關「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之認定方式乙節,譬如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第二十條鄉(鎮、市)自治事項(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行政院函頒災害防救方案等法令所辦理之緊急處置。三、 前揭辦法之適用範圍並無金額限制,各機關得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該辦法之情形下自行訂定更詳細之作業規定。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 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註]: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