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要旨
公營事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立院益字第○三八號函。二、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理」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公營事業並不適用前揭規定。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註]:本函說明二「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