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信局辦理黃金相關產品及保健產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中信局辦理黃金相關產品及保健產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中央信託局辦理自營性業務之黃金相關產品及保健產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台財會第八八二一一○七二九號函及中央信託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台總貿字第八八○○六○○五七八號函。 二、中央信託局辦理黃金相關產品業務,係以金融服務之提供者提供金融商品服務,屬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特許業務之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中央信託局辦理保健產品之採購,係以商業性轉售及營利為目的,如因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或無法適時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財政部、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商業性轉售之採購已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本函說明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