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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準用」乙詞之涵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準用」乙詞之涵義

內容

主旨:貴行辦理購置安南分行行舍基地,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之適用疑義一案,因本案屬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公告之採購,有關評選適合者之認定,可依原徵選文件及 貴行內部審議程序辦理。至「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條所稱「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之涵義,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銀總(二)字第○九八二○號函。 正本:臺灣銀行總行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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