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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二十問。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二十問。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提[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電材字第八九0五-0四四三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4條、第31條第2項規定,已有修正。2.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正部分條文,第8條第3項新增實際負責人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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