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資訊公告事宜
要旨
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資訊公告事宜
內容
主旨:台端函詢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資訊公告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函。二、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定之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不得少於三日。」另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因此,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者,如僅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當日算一日),第四天即可開標,且資料傳輸日期及時間皆可由該系統查詢。正本:鄭清順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亦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三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