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南市都綜字第二二六五七二號函。二、來函問題一,首揭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係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非「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招標文件所有內容。三、來函問題二,前項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應於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四、來函問題三,所稱之「訂定」評審標準,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自行擬訂,並經評選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而「審定」評審標準,則得由機關人員組成之工作小組事先擬訂評審標準,經評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前揭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關於人數之規定。正本:台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有關說明三部分,依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一五八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