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疑義。
要旨
終止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所依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訴八八○三五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終止與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同安抽水站抽水機組更新工程」契約,如該公司於契約終止前已部分履行契約,致接續廠商之履約範圍與原招標標的有異者,則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九北縣重秘字第一一三八號函。二、 首揭工程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台北縣三重市公所副本:台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