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建四字第89B9000091號函。二、首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詳估採購金額,係於公開徵求房地產前編擬計畫之用,其性質為估計可能須支用之金額,不得於確定議價對象、訂定底價時再行辦理。擬購置之土地如有指定地區廣、土地分區、位址等差異大之情形,可擇其中較有可能中選者詳估之,或就需求條件模擬各種可能情形詳估之。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本函主旨,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