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民用航空局所報航空警察局八十八年度各機場法、德、美製各型行李X光儀定期保養維修合約,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乙案
要旨
貴部民用航空局所報航空警察局八十八年度各機場法、德、美製各型行李X光儀定期保養維修合約,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乙案
內容
主旨:貴部民用航空局所報航空警察局八十八年度各機場法、德、美製各型行李X光儀定期保養維修合約,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會八十八字第○五八五三三號函。二、首揭定期保養維修合約,因新、舊法更迭之際,招標文件須待修正,為確保各機場行李X光檢查儀繼續正常運作及安檢工作遂行,本會爰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六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同意該局再與原廠商續約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建請檢討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在案;惟前揭採購又因招標程序,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宜請 貴部責成招標機關先行檢討採購效率後再議。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