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是否仍可適用
要旨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是否仍可適用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是否仍可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三五三○九號函。二、首揭第十三條規定,本會意見如下:(一)涉及政府採購部分,與現行政府採購法令尚有不合。(二)有關涉及政府採購之獎勵辦法,宜由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於相關採購法令中規定,以免法規體系紊亂。(三)有關 貴署對優良營造業之獎勵措施,建議另以其他方式為之,如融資、疏困、減免稅捐或給予獎金等。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910083689號令業已廢止。另本函說明二之(二),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