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料之運輸業務勞務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
要旨
物料之運輸業務勞務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工程用各項物料之運輸業務勞務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三六○六一號函。二、 首揭採購,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惟該政策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其餘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另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