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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交會八十八字第○五七八七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首揭條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四、 機關依前揭條項第四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經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如認為擬擴充之金額有不妥之處,其准駁應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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