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01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提出,由廠商自行擇定,機關不得限定其一或分別訂定收據聯與收執聯之提出條件。三、關於來函說明二,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本會業以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九七六○號令修正為同條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