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及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二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
要旨
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及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二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
內容
主旨:貴局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及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二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標檢(八八)秘字第九○○二六○二號函。二、 前揭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乙案,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至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乙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於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