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地採購,對尚在建造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不宜納為徵選之標的
要旨
房地採購,對尚在建造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不宜納為徵選之標的
內容
主旨:機關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採購,如應徵房地正進行建造中,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權利書狀者,不宜納為徵選之標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保秘字第六00二0六九號函。正本:勞工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0二0七五0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