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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減作項目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減作項目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減作項目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八嘉國中總字第二二○四號函。二、查保固款係為確保廠商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不宜作為抵充減作項目罰款之用。三、本案建請通知廠商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罰款,否則視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再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通知其事實及理由,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日起一年,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正本: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副本:嘉義市政府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為新修正條文第八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附記部分應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四七號令及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六六七號函釋例辦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3條之停權期間規定已有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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