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中船公司請釋政府採購法之八項問題
要旨
答復中船公司請釋政府採購法之八項問題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之八項問題,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七)船物二五五六號函。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項次一之答復,適用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2.項次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