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梯維護保養續約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電梯維護保養續約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局六部電梯維護保養續約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財北國稅秘字第八八一八九三六二號函。二、 有關電梯之維護保養,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應由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及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以維公共安全。前揭勞務採購可依上開辦法訂定廠商資格需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合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將 貴局對於零組件換修之條件明訂於招標文件;其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 貴局上級機關財政部本於權責核准。正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六款。另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