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票及選舉公報印製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八中選行字第八八八五三二○號函。二、 前揭選舉票及選舉公報印製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三、如果基於安全、距離等考量,自可將相關需求納入招標公告。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一款至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