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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出境局花蓮入出境服務處租用辦公廳舍案,依「公營事業機 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準用 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向機關採購(包括承租)房地產得免 公開徵求之規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向中國農民銀行 花蓮分行續租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入出境局花蓮入出境服務處租用辦公廳舍案,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準用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向機關採購(包括承租)房地產得免公開徵求之規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向中國農民銀行花蓮分行續租

內容

主旨:貴局花蓮入出境服務處租用辦公廳舍案,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政府機關準用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向機關採購(包括承租)房地產得免公開徵求之規定,本案得採限制性招標,向中國農民銀行花蓮分行續租。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境後林字第七一二六三號函。二、 前揭續租,除依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免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於議價程序,尚不得免除。三、 未來中國農民銀行民營化後,即不適用前揭辦法。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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