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於實務考量未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作業
要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於實務考量未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作業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於實務考量未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作業乙節,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信法三字第八八A一二○○三二○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三二五一三0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0九一00五四0七號令會銜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