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關稅總局統籌印製之「海關規費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中央印製廠議價辦理案
要旨
財政部關稅總局統籌印製之「海關規費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中央印製廠議價辦理案
內容
主旨:貴總局統籌印製之「海關規費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中央印製廠議價辦理乙節,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請逕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總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總局總字第八八一○五○二一號函。正本:財政部關稅總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列「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五款」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