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遴聘專人編撰「關西鎮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遴聘專人編撰「關西鎮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所遴聘專人編撰「關西鎮志」乙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關鎮民字第一○○○八號函。二、 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其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三、 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辦理。四、 貴公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新竹縣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