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違反工程契約之規定停止廠商投標權疑議案
要旨
依違反工程契約之規定停止廠商投標權疑議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擬依違反工程契約之規定,停止承攬廠商承攬 貴處及所屬機構投標權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有關不良廠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機關不宜就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條款適用於機關之停權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5032241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四款。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本函主旨所述十三款已增為十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