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院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之後續維修契約履約爭議
要旨
醫院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之後續維修契約履約爭議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署所屬基隆醫院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之後續維修契約金額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衛署中管字第○○三一五二五號函。二、 本案係屬 貴署所屬基隆醫院與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履約爭議,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未能達成協議,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其他民事程序解決。三、 至來函所稱獨家供應之認定,請 貴署本於權責自行處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