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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台北縣政府函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復台北縣政府函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八九七七四號函。二、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公告,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至於右函說明二所述情形,如資格及規格之規定預先公告,則所列解釋無誤。三、有關非經常性採購之選擇性招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符合資格條件廠商及合格廠商投標之家數並無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公告,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既已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之。五、關於租用私人房舍乙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請 貴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訂定之規定辦理。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之規定,本會業以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六二○四號令修正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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