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
內容
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屏府工發字第一一九九三三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刪除】(「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條第二項」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