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油油罐汽車駕駛勞務之採購方式
要旨
中油油罐汽車駕駛勞務之採購方式
內容
主旨: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1.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營人八八0四0八00號函。兼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北勞油字一二0七號函。 2.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皆有其特殊性。前揭「駕駛勞務」採購尚不具特殊性,不宜從寬認定。至於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提可否提前簽約一節,請自行衡酌。3.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又廠商及駕駛人員之資格,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並於契約訂明考核條件。 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所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移列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