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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公營事業議價,公告金額以上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與公營事業議價,公告金額以上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內容

主旨:貴廠以議價方式採購公營事業獨家販賣之標的,其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成酒工字第一八三二號函。二、 前揭議價程序得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一五0號書函(影本如附件)辦理。三、 貴廠爾後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問題,建請先洽詢 貴廠所屬之上級機關之意見。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成功啤酒廠副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不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為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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