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押標金優惠疑義案。
要旨
關於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押標金優惠疑義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署轉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請釋示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公共工程招標機關範圍疑義案,並請本會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一六八五一號函。二、 查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優良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三、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是以,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之優惠額度,機關須訂明於招標文件中,獲選之優良營造業始得於投標時,有所依循,並據以辦理優惠事項。故本案建議 貴署應查明中華電信公司是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優良營造業之押標金優惠規定,否則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自行將押標金減半,則中華電信公司似難謂有違反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另依本會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並無前揭押標金優惠規定。三、 又本案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函,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審標之爭議事由,建議請該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規定辦理。註:有關優良廠商之獎勵方式,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