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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

內容

主旨: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復 請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蓮亦字○六○一三號書函。正本: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如無正當理由者,仍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之適用」,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9款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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