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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授信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公營授信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銀法字第○三二○四號函。二、 貴行參加旨揭拍賣案件之投標,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三、 貴行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或動產,其承受期間甚為短促,建議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並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二四號函報請 貴行之上級機關通案核准。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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