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以機關員工為目的之採購,得比照辦理。
要旨
檢送「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以機關員工為目的之採購,得比照辦理。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一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其他以機關員工為目的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浚汎企業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已刪除有關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