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藥品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
要旨
有關藥品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署苗栗醫院辦理[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院局八十八年藥品及注射用衛材聯合招標]採購案,有關藥品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八衛署中字第四○○○八三二號函。二、 前揭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經 貴署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准駁請 貴署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 來函說明一所列三種情形,分別涉及[以廠牌別列標]、[在原產國獲得成分專利]及[指定廠牌之方式標購],如擬依前揭同條項第二款辦理,須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之情形。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