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擬依限制性招標方式續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舍作為辦公廳使用案
要旨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擬依限制性招標方式續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舍作為辦公廳使用案
內容
主旨:貴府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擬依限制性招標方式續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舍作為辦公廳使用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八八府工三字第八八O七三五五一OO號函。二、 前揭租用辦公廳案,承租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得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準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逕洽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