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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

內容

主旨: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係指有助於監辦人員依前述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監視機關辦理開標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文件,請查照。說明:依據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電子郵件請釋示案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會計室等單位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處中部辦公室主計長 韋端【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三二五一三0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0九一00五四0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主旨「第六條第二項」已修正為「第七條第三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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