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縣府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后里國中遷校用地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台中縣府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后里國中遷校用地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擬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后里國中遷校用地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二七六O五二號函。二、 前揭租用校地案, 貴府得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準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逕洽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至於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層報核定」之層級,依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核准程序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說明二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且原第三條、第四條已修正及第十四條條文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