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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基地之毗鄰土地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購買基地之毗鄰土地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縣公館鄉公所擬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購買其基地之毗鄰土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三四三三號函轉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府財產字第八八○○○六九○三九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府函說明二之(一),訂定採購毗鄰土地計畫前,可先行通知毗鄰房地所有權人協商,以明瞭其出售意願及價格,據此擬定採購計畫層報核定。此一先期作業程序,不適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關於 貴府函說明二之(二)及(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時,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免收押標金;議價前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底價。但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採購,得不訂底價。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主旨所述「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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