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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五三七四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三問答復(二)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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