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其他條款。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美僑商會、臺北歐僑商會、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十三款增列為十四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已修正為15款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