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決標之工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廠商施工進度落後如逾履約期限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情形者,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決標之工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廠商施工進度落後如逾履約期限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情形者,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貴校「大型空蝕水槽設備及建築新建工程」,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之日起,廠商施工進度落後如「逾履約期限」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情形者,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廠商如有不服者,得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海總營字第四八五七號函。正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副本: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111條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