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
要旨
關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
內容
一、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榮資字第九三○號書函,關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之疑義收悉。二、 來函表示 貴公司依本會提供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時,公證人於刪除保證書應逕受強制執行之規定後始予公證,惟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不予接受。查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得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並載明於保證人未能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乙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七四七號函示,應由公證人就個別具體事件依職權認定。三、 由於本會提供之保證書格式係屬參考性質,如機關同意前揭保證書之公證結果,本會無意見;如機關不同意前揭保證書之公證結果,建請 貴公司改採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餘保證方式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align="center"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p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本函第三點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