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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內容

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之規定,不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復 請查照。 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七一九一四號函。二、 以同業廠商之連帶保證代替保證金之作法,其流弊例如得標廠商故意不履約藉以轉手予保證廠商、保證廠商脫產等情形,爰於前揭辦法限制其適用範圍。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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