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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承租辦公大樓採購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辦理承租辦公大樓採購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辦理承租辦公大樓採購之疑義,復如說,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二九○二號。2.政府機關承租辦公大樓,得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3.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列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本會所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及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上述辦法已訂明上限,下限則由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本案以「公 開徵求」廠商後再辦理議價者,得免收押標金。正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勞工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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